產銷履歷驗證手冊

2025-11-18

1 公司介紹
   亞瑞仕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ARES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 LTD.) 簡稱亞瑞仕(ARES)。


ARES擁有一支來自國內各行各業的、具有紮實的專業技術知識、豐富的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並熟練地掌握了驗證標準和稽核技能的註冊稽核員和管理人員、技術專家隊伍。


ARES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相關認證機構的要求,建立並運行有效的品質管理系統,確保按有關文件要求開展驗證稽核活動,確保驗證的品質滿足有關認證機構的要求,並接受認證機構的追查。

 

ARES 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驗證機構,具有獨立營業資格,建立於2003.11.18。是獨立的驗證機構。證照編號80610807。不接受社會各方任何形式的經濟贊助,財務收入來自驗證稽核收費,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有穩定的財務狀況和良好的財務追查機制。具有驗證制度運作所需的足夠各類資源,可以在廣泛的驗證領域和專業範圍為申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

 

亞瑞仕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ARES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 Ltd.
地址:708 臺灣台南市安平區文平路187巷12號之2
Address: No.12-2, Ln. 187, Wenping Rd., Anping Dist., Tainan City 708, Taiwan (R.O.C.)
聯繫電話Tel:06-2959696
抱怨電話complaint Tel:06-2993228
傳 真fax:06-2959667
網 址:www.ares-registration.com

 

2 驗證範圍
2.1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生產)


3 驗證依據:
3.1 共同規範:農業部訂定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其公告與函釋,與此本驗證作業手冊。

3.2 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其加工、分裝及流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農業部農糧署公告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之「植物保護手冊」等相關法規。

 

4 名詞定義:
4.1 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以下簡稱TGAP):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作業之流程圖、風險管理表及查核表之作業規範,以有效排除風險因素,降低環境負荷,促進環境永續,確保農產品安全與品質。

4.2 批次:農產品經營者為區隔實施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特性、產出時間、來源、生產階段、加工階段及流通階段,分別編定號碼以供識別。

4.3 委外作業:農產品經營者依驗證產品之生產計畫所訂之部分作業事項,委由他人代為執行。
4.4 產銷履歷追溯碼(以下簡稱追溯碼):用以辨別不同批次或零售單位產銷履歷農產品之代碼。
4.5 內部稽核:集團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為確認總部及所有成員各項作業是否符合本基準及自訂相關程序,所實施之查核工作。

4.6 自我查核:個別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本基準所為之查核,或集團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總部及所有成員,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本基準及自訂相關程序所為之查核。

 

5 申請資格
申請農產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應為具有申請驗證生產場區所有權或經營使用權並具備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5.1 自然人
5.2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農業產銷班、學校、法人或團體
5.3 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6 申請需知
6.1 農產品經營者於驗證申請,請與本公司服務人員索取申請表或前至本公司網(www.ares-registration.com)下載相關驗證相關資料及完成各項要求,並詳讀且了解驗證依據之法規要求及其相關之權利、義務及罰則內容。

6.2 農產品經營者請填寫本公司之A ARES-TF-01《產銷履歷驗證申請表》、ARES-TF-01-1《 申請產銷履歷驗證土地資料表》,並檢附驗證申請之相關要求各項文件及相關工作紀錄。另需下載並研讀驗證作物所需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 (TGAP)」,以評估是否能符合其生產作業基準之要求。且應於「農糧產品產銷履歷系統」(https://resumetest.afa.gov.tw) 申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並將紀錄上傳至該系統。(生產作業:上傳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製過程相關紀錄,但生產週期未滿三個月者,則上傳一個生產週期相關紀錄。)

6.3 驗證申請
6.3.1 填妥本公司ARES-TF-01《產銷履歷驗證申請表》、ARES-TF-01-1《 申請產銷履歷驗證土地資料表》,按要求填寫驗證申請規定的欄目,由農產品經營者、集團驗證負責人或代表簽署或蓋章,以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6.3.2 申請個別驗證及集團驗證的農產品經營者應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申請文件:
a. 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
b. 申請驗證生產場區所有權或經營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場區之土地謄本或河川公地種植許可等、場區之地理位置資料。
c. 合約期限內耕地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自有免附 )
d. 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製過程相關紀錄與自我查核紀錄。但生產週期未滿三個月或加工、分裝、流通者,則為一個生產週期或一個加工、分裝、流通作業之產製過程相關紀錄與自我查核紀錄。
e. 依申請品項之作業規範訂定之生產計畫,生產計畫應詳載場區、面積、種類、管控條件、產期、產量及紀錄項目,供驗證機構查核,並提出生產過程中履歷資訊可追溯性之資料及流程。
f. 委外作業致產銷履歷農產品移轉至他人作業場區者,應提供契約書及作業紀錄,其委外作業契約書內容應包括契約期間、委外之產品、項目、作業流程、規範等資訊,作業紀錄內容應包含對象、工作項目及工作期間。
g. 同時生產產銷履歷與非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提供自主管理機制之文件,及各自生產數量及販售情形之紀錄。
h. 同時向多家驗證機構申請驗證,應提供自主管理機制之文件,及各自生產數量、標章使用及販售情形之紀錄。
i. 驗證歷史紀錄。
j. 生產履歷農產品所需之原料與資材,均應正確記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之批號或追溯碼。
k.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6.3.3 另申請集團驗證的農產品經營者應提供包括以下內容的申請文件:
a. 所有成員與總部有契約、隸屬或其他法律關係之證明文件。
b. 自訂之總部作業規範。
c. 總部品質管理系統文件、相關作業程序書及執行紀錄。
d. 總部品質管理系統文件應包含下列項目:
a) 組織合法性及對成員之管理方式。
b) 總部及成員對產品產製過程之要求與管理方式。
c) 總部文件管理項目及程序。
d) 接獲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e) 總部對成員辦理內部稽核之項目及程序。
f) 總部對成員發生不符合事項之管理方式。
g) 產品追溯、標示及回收之管理方式。
h) 總部對委外作業承攬者之管理方式及程序。
i)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總部自我查核及內部稽核紀錄。
j) 總部對所有成員每年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錄。
k) 成員之自我查核紀錄。

7 驗證流程


8 初勘/報價/簽約
8.1.1 確認申請
a. 農產品經營者提出申請時,本公司人員將與農產品經營者確認驗證申請類別、品項、申請範圍等基本資料。經初步判定資格符合後,本公司將依實際採樣數量、稽核人天及驗證面積等予以報價並寄發產銷履歷驗證報價單、產銷履歷驗證合約書(1式2份)。
b. 收費標準請見ARES-TWI-02公開文件-產銷履歷驗證收費標準。
c. 農產品經營者接受報價後,請依報價單及合約書上資訊,簽訂合約後並繳款,本公司始正式受理案件申請 。
8.1.2 不受理申請
農產品經營者提出驗證申請時,如有以下之情形,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不受理原因並寄回書面申請資料:
a. 申請驗證範圍不屬於本公司認證範圍
b. 申請資料不齊全
c. 申請資格不符
d. 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未滿一年;產銷履歷驗證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提供佐證資料,不在此限;
e. 不具廠(場)區所有權人或經營使用權人,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資格;
f. 未於期限繳交驗證費用或簽訂合約書,經催繳後仍未繳納;
g. 未申請組織代碼或未上傳履歷資料。
8.2 文件審查
8.2.1 文件審查通過,具備現場稽核條件,可以進入現場稽核階段。
8.2.2 申請文件完整性不全時,農產品經營者須於一個月內補正(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補正時需事先告知)。若屆期仍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或補正後仍無法符合要求,以致審查後六個月內無法進行現場稽核,將予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者結案,並於三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如重新申請時,需重新繳納文件審查等相關費用。
8.3 現場稽核/抽樣送驗
8.3.1 現場稽核通知
a. 文件審查完畢後,本公司將與農產品經營者協調確認稽核時程,並依據申請內容、文件審查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稽核通知書,及時傳達至農產品經營者讓其知曉,並在現場稽核前告知稽核組人員,擬定現場稽核計畫。
b. 現場稽核計畫載明各項作業辦理時程、 實施方法及步驟 、預計稽核廠(場)區、稽核人天數及產品檢驗頻度、樣品數與檢驗項目之決定原則、收費概算及收費方式與稽核小組成員及其稽核事項等資訊,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通知農產品經營者,以利安排現場稽核。
c. 農產品經營者應詳閱現場稽核計畫,對稽核組人選及排程有異議,請通知發出2日內提出並說明理由,如無回覆意見,則將按計劃進行。
8.3.2 現場稽核
a. 本公司派驗證稽核小組至現場查核,驗證稽核員對與個別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進行訪查,確認各項作業符合法規基準。農產品經營者於現場稽核前應備妥稽核文件和聯絡各個生產環節、區域及設施等負責人,協商受檢。具決策權責人員應全程陪同。
b. 針對集團驗證先進行總部查核,驗證稽核小組會先針對農產品經營者總部進行稽核,以確認農產品經營者之組織系統、文件架構及各項作業是否運作正常,並稽核其總部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總部自我查核記錄、總部對所有成員之內部稽核紀錄 等 是否符合作業程序,再依總部稽核結果判斷抽樣成員並執行現場稽核,其最低抽樣成員數不得低於總成員數之平方根。
c. 針對集團驗證之負責總部業務規劃、執行或管理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每3年接受至少12小時集團驗證管理訓練,本公司查驗時,該等人員應全程參與。
d. 本公司有權派員進入農產品經營者之生產、加工、分裝、儲存、販賣場所及委外單位或向他人租借之設備場區等,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農產品經營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 農產品經營者如對稽核員所開立之不符合或觀察建議事項不同意時,應當場提出說明或補正相關資料。對於稽核之不符合事項,農產品經營者應於28個工作天內完成矯正措施或提出矯正計畫送至本公司確認,並以一次為限。觀察建議事項則於追查時進行評估確認。
f. 現場稽核未通過者,本公司應通知農產品經營者限期改正或改善,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退回其申請案。
8.3.3 抽樣送驗
a. 產品抽樣檢驗,可於現場稽核時進行至少一次產品檢驗,其檢驗頻度、樣品數與檢驗項目 ,應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規範,並由本公司ARES-TWI-08《農產品抽樣及檢驗規定》所載原則決定之。
b. 個別驗證:依據不同 TGAP各取一份樣品。
c. 集團驗證:集團驗證採樣數至少為農戶數開根號,並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d. 如因產季或安全採收期等因素,可研擬於現場稽核日之前或延後採樣,並收取交通費。
e. 農產品經營者於收到不符合報告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可提出以原樣品複檢申請或經本公司稽核組長評估並取得農產品經營者同意,得重新現場採樣送驗,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f. 複檢或重新送驗之相關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
8.4 驗證決定
8.4.1 本公司依據驗證基準決定結果無論通過與否,均以產銷履歷驗證稽核報告通知農產品經營者。
8.4.2 本公司依據稽核報告內容判斷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驗證基準者,得予通過驗證。
a. 依據申請驗證範圍之農產品,查驗符合驗證依據之法規與規範;
b. 確實進行正確且完整生產紀錄及相關查核作業;
c. 產品農藥殘留、加工產品與風險管控檢驗項目之檢測結果應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d. 無違法違規、突發事故;
e. 所有不符合項矯正措施均在規定期間內完成並經稽核組驗證有效。
8.4.3 驗證決定不通過且經終止驗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驗證。但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在此限。
8.5 發證
8.5.1 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將依據其驗證範圍核發驗證證書,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每年需通過追蹤查驗並繳納驗證費。
8.5.2 農產品經營者維持生產作業之紀錄及文件至少保存三年。
8.5.3 公開資訊:農產品經營者應於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公開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產製資訊。應公開之產製資訊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名稱、產製場區、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及日期、驗證機構名稱及驗證有效期間;如有變更時,亦同。
8.5.4 標章申請及印製:農產品經營者驗證通過後,由農產品經營者依照證書核發範圍進行填寫ARES-TF-40《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示審查申請書》,交由本公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農產品經營者方可使用空白標章列印。
8.5.5 驗證標章使用,請參閱ARES-TWI-03《公開文件-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a. 印製於產品本身、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包裝或容器設計標示之樣版格式、包裝規格、包裝材質種類及預計列印數量等相關資訊送請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b. 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章使用紀錄及標章數量為本公司追蹤查驗時列為查核項目之一,必要時,得抽查農產品經營者標章使用紀錄及庫存資料或收回農產品經營者未使用之標章。
8.6 本公司就各階段程序訂定之作業期限,其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列入計算。

9 追蹤查驗
本公司對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第二及第三年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查驗,必要時
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另外,針對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每年依照比例辦理市售產
品抽樣檢驗。 驗證每三年期滿前,應辦理展延驗證。
9.1 定期查驗:已獲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必須接受每年至少一次之追蹤查驗,通過後方能繼續保有其驗證資格。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9.2 不通知查驗: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經營者得接受辦理不通知查驗 (不予通知或於
辦理前24小時內通知農產品經營者)。
9.3 不定期追蹤查驗:農產品經營者於驗證有效期間,若有下列情況,本公司得依據相關事證判斷,進行不定期追蹤查驗。
9.3.1 依據相關事證研判已驗證通過之農產品有不符合驗證基準之虞時。
9.3.2 當農產品經營者法定地位、組織及管理狀況或任何可能影響已驗證範圍活動之變更,經本公司評估認為對驗證管理有重大影響時。
9.3.3 接獲第三者對經本公司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的抱怨時,應針對抱怨部分進行調查,如有需要可執行不定期追蹤查驗。
9.3.4 主管機關來函通知或本公司市售產品抽查,有違反驗證規定之情事時,應針對違規部分進行不定期追蹤查驗。
9.3.5 農產品驗證之生產變更時,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9.3.6 主管機關要求或因業務需要前往辦理不預先通知之調查、抽查或查訪時,農產品經營者不得規避或拒絕。
9.4 市售產品抽查:
9.4.1 本公司針對已驗證通過之市售產品,得進行抽查檢驗作業,抽查檢驗將包括產品包裝、標示、標章、農藥殘留等項目。
9.4.2 市售抽查結果若有不符合者,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者執行暫時停止驗證。業者收到暫時停止驗證通知時,應立即停止驗證證書和農產品標章之使用,並須於10日內完成下架及回收,並回報不符合產品及標章回收情形,並配合本公司不定期追蹤查驗。
9.4.3 須在限期內改正或提出矯正計畫並經查驗確認,但以一次為限。若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予以終止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書。
9.5 展延查驗
9.5.1 驗證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本公司進行通知農產品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展延;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驗證。
9.5.2 農產品經營者需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填寫產銷履歷驗證異動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展延申請,倘因作物產期或驗證程序等無法歸責於農產品經營者之事由,無法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展延程序,本公司得依風險評估結果,同意延長驗證效期;延長時間以原驗證效期屆滿起算四個月內為限;展延之驗證效期,仍以原驗證效期起算。
9.5.3 本公司依同意延長驗證效期之農產品經營者,於延長驗證期間不得申請終止驗證或更換驗證機構。
9.6 重新驗證
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之情況者,應主動申請辦理重新申請驗證:
9.6.1 自行結束或經本公司終止驗證(滿一年),得再次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者;
9.6.2 未於驗證效期前三個月辦理展延申請,驗證效期終止後再次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者;
9.6.3 當任何其他資訊顯示產品不再符合驗證系統要求之情況時。
9.6.4 農產品經營者經終止驗證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驗證。但因不可歸責於農產品經營者之事由,不在此限。

10 驗證變更
10.1 增列與減列驗證
10.1.1 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 有以下情形時,應通知本公司,並填寫產銷履歷驗證異動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進行文件審查,必要時稽核小組得進行現場稽核及產品採樣檢驗。
a. 名稱、負責人、地址、驗證場址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三十日之內提出。
b. 電話、主要管理者、技術人員之異動。
c. 成員、場區、地段地號、驗證品項、產品範圍「含另一產品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產品品名、委外作業(代耕生產者、碾米、製茶等)或其他驗證資訊之異動。
d. 生產廠(場)遷移、停工或復工等變動時。
e. 生產方法修訂,或品質管理系統的重大變更。
f. 資材及物質使用之異動。
g. 驗證場域周邊設施、環境及農產品生產情形之異動。
h. 供應商(加工、分裝及流通適用)之異動。
10.1.2 異動審查通過後,必要時應繳回驗證證書進行換證,依原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證書,農產品經營者應負擔因申請異動所衍生之費用。
10.2 暫時停止驗證
10.2.1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被暫時停止驗證註冊資格:
a.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或驗證契約約定事項。
b.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 ,且經驗證機構認定應暫時停止驗證。
c.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動物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收到暫時終止驗證通知時,應立即停止驗證項目之宣傳和農產品標章之使用,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矯正措施,本公司得恢復其驗證;若在期限未內完成矯正措施,本公司得以終止驗證。
d.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提供不實文件或資訊。
e.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刊登廣告內容與驗證通過內容不一致。
f.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無法配合驗證機構辦理當年度追蹤查驗。
g. 未依規定於限期內繳交相關費用,經催繳未繳納者。
h. 經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抽查田間或市售產品品質或標示有不符合現象。
i. 發現有不符合事項,並且通知農產品經營者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
j. 經本公司以書面或電話、mail、Line等通知農產品經營者進行年度追蹤查驗,超過30個工作天未回覆者。
10.2.2 農產品經營者收到暫時停止驗證通知時,應立即停止驗證項目之宣傳和農產品標章之使用,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矯正措施,本公司得恢復其驗證;若在期限未內完成矯正措施,本公司得以終止驗證。
10.3 終止驗證
10.3.1 獲證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被終止驗證:
a. 農產品經營者拒絶、規避或妨礙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b. 農產品經營者提供不實文件或資訊,且情節重大。
c. 農產品經營者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動物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d. 農產品經營者刊登廣告內容與驗證通過內容不一致,且情節重大。
e. 經本公司暫時停止驗證,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
f. 經本公司同意延長驗證效期後,申請終止驗證或更換驗證機構。
10.3.2 終止驗證時,將以書面通知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並派員依相關措施進行查核,同時公告作廢其驗證證書、標章及雙方之合約關係,並刪除通過名錄上農產品經營者資料。
10.3.3 農產品經營者收到終止驗證通知時,應即停止廣告宣傳和使用農產品標章及標籤,並繳回驗證證書及剩餘標章,詳見ARES-TWI-03《公開文件-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10.3.4 若僅終止部分驗證範圍者,農產品經營者除了停止相關部分之廣告宣傳與農產品標章及標籤使用外,應繳回原驗證證書以換發新證書,詳見ARES-TWI-03《公開文件-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11 抱怨與申訴
11.1 農產品經營者針對驗證流程或驗證決定有異議時,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可至公司網站 https://www.ares-registration.com/?sub=documents&cat=public#gsc.tab=0 下載或向市場部業務人員索取表單ARES-FM-29-1《客戶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單》填寫回傳至市場部業務人員,市場部業務人員將派人處理,應告知甲方已收到其事項。
11.2 受理抱怨、申訴時限為接到抱怨或申訴者正式的書面資料期30天內,包括書面答覆申訴人。本公司應將抱怨或申訴處理過程之結果,正式通知抱怨、申訴者。

12 驗證收費標準:
請參閱ARES-TWI-02《公開文件-產銷履歷驗證收費標準》。


【產銷履歷】2025年10月農糧產品驗證已通過名單

產銷履歷申訴和抱怨處理程序

1. 目的 purpose本程序規定了對本機構提供的驗證服務不滿意的客戶申訴、 抱怨的管理方法和要求。2. 範圍 scope本程序適用於所有農產品經營者 對與本機構的申訴、抱怨處理。3. 控制依據 criteria《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65:2012)  TAF PC C014. 職責和作業程序4.1處理原則亞瑞仕以嚴謹、公正、非歧視的方式受理、調查和處理來自相關方的申訴、抱怨,並對處理過程中的所有決定負責,同時確保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未參與申訴、抱怨的相關活動。4.1.1接到 抱怨、申訴的本機構任何部門或員工應坦誠地與 申訴人或 抱怨人交談,將問題記錄在 ARES FM 29 1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單》 並提交給管理部。管理部應將本 文件 規定放置於公司網 站 https://www.ares registration.com/?sub=documents&cat=public#gsc.tab=0)上,讓有需求之人員或組織可公開獲取。4.1.2本機構對申訴 及抱怨 處理過程所有階段之所有決定負責。為體現公正性,申訴和抱怨涉及的相關人員和原驗證決定人員應該在處理階段予以回避。4.1.3申訴的 定義為:指農產品經營者 針對其期望的驗證狀態有關的不利決定所提出的書面請求。4.1.4抱怨的定義為:對亞瑞仕及其工作人員和農產品經營者 之 驗證有關的行為表明不滿的書面表示。4.2申訴的處理4.2.1由 農產品經營者 提出申訴,填寫 ARES FM 29 1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單》 將傳遞到 驗證部 處理,在受理、確認與調查申訴過程中應考慮先前類似申訴的結果 ,並填寫ARES FM 29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表》 ,然後由管理部決定實行何種措施予以回應。當通知給申訴者之申訴決定時,應由先前未參與申訴主題之人員予以處 理,或審查與核准。4.2.2管理部應告知申訴者申訴處理之進度報告與結果。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訴人。如果申訴人對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 認為驗證機構未遵守驗證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並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 可以直接向其認證機構或所在地 的 上級部門提出 。4.2.3處理申訴的時限為接到申訴者正式的書面資料期 30 天內,包括書面答覆申訴人。4.2.4在處理過程中應追蹤與記錄申訴,包括解決申訴所實行之措施並確保實行任何適當的改正及矯正措施。4.2.5申訴之提出、調查及決定,不應對申訴者造成任何差別 待遇。4.3抱怨的處理4.3.1任何 組織 或個人 對亞瑞仕及其工作人員和 農產品經營者 與驗證有關的行為表明不滿提出的抱怨,填寫 ARES FM 29 1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單》 。由管理部確認抱怨是否與驗證活動有關,經確認有關時予以轉交 驗證 部 處理。如果抱怨與獲證 農產品經營者 有關,在調查時應考慮其 產銷履歷驗證 的有效性,必要時暫停其驗證資格,並在適當時間內對已驗證 農產品經營者 予以詢問。 驗證 部 收到處理表後應負責搜集及查證所有必要的資訊,以確認抱怨 ,並填寫 ARES FM 29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表》, 由管理部通知抱怨者受理抱怨,並應提供抱怨者抱怨處理之進度報告與結果。4.3.2如果 抱怨者 對抱怨處理結果有異議 認為驗證機構未遵守驗證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並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其認證機構或所在地的上級部門提出 。4.3.3受理抱怨時限為接到抱怨者正式的書面抱怨資料期 30 天內,包括書面答覆 抱怨者 。管理部應將抱怨處理過程之結果,正式通知抱怨者。並應與客戶及抱怨者共同決定,是否將抱怨主題及其決議予以公開,以及公開之程度。4.3.4獲證 農產品經營者 應按照本 公司 的要求,隨時提供對相應抱 怨所採取措施的記錄。4.4分析和評估4.4.1本公司 所 將每年 12 月份整理該年度的所產生處理的所有申訴、抱怨的處理表,製作成ARES FM 30 《申訴、抱怨全年情況統計表》 。提交管理部。4.4.2管理部經理應在每年管理 審查 會議中提交統計表彙報。以評估本 公司 對申訴、抱怨處理的有效性。4.4.3 所有的申訴、抱怨不因對方為個人或 組織 而造成任何差別待遇,如不接受抱怨方抱怨的提出、以及調查決定結果未依證據而偏袒其中一方等。5.使用表單 forms5.1 ARES FM 29 《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表 》 Ap peals and complaints handing form5.2 ARES FM 29 1 《申訴和抱怨資訊處理單》 Appeals and complaints handing form5.3ARES FM 30 《申訴、抱怨全年情況統計表》 Appeals 、 complaints annual statistics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