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2016-04-27

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422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

附件:

主旨: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

二、不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不得使用於食品。

三、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屬之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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