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注意篇

2020-09-02

食安問題備受重視,民眾多針對食品添加物予以關注,其實「營養標示」也 是食安問題非常重要的一環。2020 年 8 月 20 日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預告「包裝 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 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 事項」,以利業者能參照依循。

衛福部對此表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製造的產品,若未依規定標示者,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如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若標示不實者,則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處新臺幣 4 萬元 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條文如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 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 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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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www.foodnext.net/science/packing/paper/597550153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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