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安全,與其使用方式有密切關係,因此,為使食品業者及消費者能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並正確使用,衛福部持續加強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管理,除已於103年6月19日整併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之品項外,並考量相關業者調整標示標籤作業時程等因素,即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方式(前述各品項及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附表 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之品項及其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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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 |
生效日期 |
重複性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 |
101年7月21日 |
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裝 |
102年7月21日 |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 |
103年6月19日 |
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 杯、碗、盤、碟及餐盒5類產品 |
103年6月19日 |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包括前述所有品項) |
106年7月1日 |
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屬之公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