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餐廳稽查不合格-違反食安法

2020-12-10

衛福部食藥署9/29公布於今年3月啟動的「地方人氣觀光景點美食餐廳稽查專案稽查」結果,164家熱門餐廳之中,有9家業者經複查後仍不合格, 都將依《食安法》開罰。當中2家業者被發現使用「逾期原料」;3家業者被發現「鱈魚菜單標示不合格」;3家業者食材有「農藥殘留」:1家「細菌數超標」。

已依《食安法》第15條,開罰6-12萬元罰,3家業者都被發現,使用的是不得標是為「鱈魚」的「大比目扁鱈魚」,也都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處4萬元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參考資料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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