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中高污遷廠原則篇

2020-09-30

經濟部公布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子法「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中高污遷廠原則)」,要求農地上中高污染、未登違章工廠於明年3月20日前,須提出轉型或是遷廠、關廠的計畫,並在六年內完成該計畫。

經濟部中辦回應,針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將按照《工輔法》第28條之1規定,考量其對居民就業與地方經濟之影響,地方主管機關應制定輔導期限,協助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並強調若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不願配合中高污遷廠原則,將予以斷水、斷電及拆除。

(條文如下)。

工廠管理輔導法28條之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

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

拆除;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

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

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

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出工廠

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前項第一款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

工廠之輔導期限,及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業者轉型、遷廠

或關廠之執行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業

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業務之協助措施及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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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e-info.org.tw/node/22672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030043&b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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