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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止漏作業5勞工昏迷 勞工局:違反職安法最高可罰30萬元
台中市府勞工局4日對中區瓦斯止漏作業,造成五名勞工昏迷送醫,立即處以勒令停工,要求業者提出復工改善計畫,經審核通過,無再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才准予復工,對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檢查處派員檢查,初步判斷該單位未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未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措施、未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從事侷限空間應落實勞工應上工前,實施缺氧作業與緊急應變教育訓練、建立局限空間工作許可機制、人員進出管制,設置現場作業監視人員、指派缺氧作業主管監督作業。
此外,並確認通風設備可正常使用,在作業前、作業中實施通風換氣,另須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
職安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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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804003725-260402?chdtv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9
https://www.toshms.org.tw/Un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