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點如下:
一、敘明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鹽之製造、 加工、調配業者實施範圍:為明確規範公告實施之範圍,肉類加 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製造業新增「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食鹽製造業新增「氯化鈉 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規定。(修正第一點)
二、新增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業者:納入具工廠登記之蛋製品、食用醋製 造、加工、調配業者及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 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修正第一至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