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工安意外頻傳
台南又傳工安意外 楊姓工人高處墜落性命垂危
台南市1處建築工地,7日上午發生工安意外,一名工人自約3米高處墜落,後腦有穿刺傷,意識昏迷瞳孔放大,緊急送永康奇美醫院急救,生命垂危,詳細事發原因及相關責任,由南市警第三分局調查處理中。
南市警第三分局獲報,派員前往現場勘查蒐證,初步調查,楊姓工人疑是不慎墜落,遭鋼筯穿刺受傷,詳細事發原因及相關責任,警方正調查處理中;警方也同時通報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派員查處,是否涉及違反相關工安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相關罰則
第40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違反上述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者。
第41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違反上述之規定,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第43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違反上述之規定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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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law.isha.org.tw/isha_law/Pages/LawList.aspx?Lawid=00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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